1.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公司或商號經營觀賞魚非處方藥品
零售,設有專門管理技術人員駐店管理動物用藥品,得申請為動物用藥品販售業者。
2.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聘用之專門管理技術人員
擔任動物用藥品管理,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課程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並
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繼續教育。
3.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12月13日農授防字第0991474923號公告,動物用藥品販賣
業者聘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課程訓練合格之動物用藥品專門管理技術人員,自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