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水館資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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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2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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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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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魚缸大小
67吋
系統類別
大混養類
生物種類
軟的跟會游的
[這個投票最後由an2675在 2007/10/08 02:34am 第 1 次編輯]

有鑒於許多篇對於水館資訊及評論, 有時可能流於偏頗, 或是誤解, 對於一些水館造成名譽上的影響
基於對站上贊助商的公平性, 以及避免魚友公開發言的批評造成可能的民事風險, 在此請魚友投票給版工建議明確的規範
 
站長很明確的寫了這項規定
3.請勿張貼任何非廣告商家進貨的相關資訊
 
下面引用由vinovino412007/10/06 08:02am 發表的內容:
站長很明確的寫了這項規定
3.請勿張貼任何非廣告商家進貨的相關資訊
我也贊同不可張貼進貨資訊, 其實此投票主要是針對全名以及是否可評論, 以現在的方式, 全名改變一點, 大家都知道是誰, 一點意義也沒有, 很多評論流於偏頗, 而且有商家藉人或匿名攻擊的嫌疑, 所以才要討論, 再請站長明確規範與執行
 
我不曾規定不可以講商家全名
我自以發言也沒在使用xx字樣
我只對商業訊息做管理
所以就算你寫xx進貨
我還是會砍掉
而一些詢問地址電話或是
魚友問魚有人剛好知道
並做非主動的題供魚訊
這類文章我不曾干涉
但認定本屬主觀
若是被認定不妥我也只能請大家見諒
至於任何的評論
網路上的發言原本就有法律規範刑責
假如你不怕的話就盡管亂說吧
至於呈述自己的經驗或是委屈
就算有誤會
我想在法律上都站的住腳
除非你是捏造不實的事件並公開於網路上
那就可能有麻煩了
我印象中捏造不實的事情才構成毀謗
這得請jordan解述
所以討論規討論
商業沒必要也就別雞婆幫店家的忙
長期看來
我發現有問題的多半是套交情才導致商業紛爭的
至於評論還是把話講明做好準備
匿名或是無中生有的
最後還是會被揪出來
甚至吃官司
站上不是沒有人上過法院的喔

-=-=-=- 以下內容由 hepatus2007年10月07日 00:29am 時新增 -=-=-=-
忘了補充一下
印象中
並非指名道姓的毀謗他人才構成犯罪喔
那些xx基本上只要是
有明顯的暗示或是明顯地意指出對象
即便沒有提及對方都算是有問題的喔
像是
商家造謠:
國內某英文+數字海水論壇的站長
有次到我店內消費
包了5 隻黃三角
錢沒付就偷跑走了
真是個垃圾
但既然他窮成那樣
就當我送他算啦
懶得跟他計較~
 
下面引用由hepatus2007/10/06 10:47am 發表的內容:
我不曾規定不可以講商家全名
我自以發言也沒在使用xx字樣
我只對商業訊息做管理
所以就算你寫xx進貨
...
靠~夭壽骨~~世間還有這款頭家哦~
 
下面引用由hepatus2007/10/06 10:47am 發表的內容:
我不曾規定不可以講商家全名
我自以發言也沒在使用xx字樣
我只對商業訊息做管理
所以就算你寫xx進貨
我還是會砍掉
而一些詢問地址電話或是
魚友問魚有人剛好知道
並做非主動的題供魚訊
...
我不曾規定不可以講商家全名 <------
------------------------------------------
挖勒 現在才知道
因為看大家都寫 XXX 還以為有規定哩 @@"a
以後可以大辣辣 寫全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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